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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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柴某、解某货款58171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柴某、解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1元,由上诉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元,被上诉人柴某、解某负担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上诉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被上诉人柴某、解某负担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