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巴嘎旗百吉乐民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8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8民初2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阿巴嘎旗百吉乐民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尚某对返还被上诉人姜某购房款4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乌某承担2950元,由姜某承担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阿巴嘎旗百吉乐民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67元,尚某负担39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