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前杨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文汉杨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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