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4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5-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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