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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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8,079.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20,316.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具体数额以银行结算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 四、被告武汉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预交本院,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被告武汉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