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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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远大昭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的物业服务费4605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