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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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借款本金492856.52元,至2019年10月23日的期内利息7316.56元,逾期利息91.93元,期内利息复利121.2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92856.52元为基数)和复利(以期内利息7316.56元为基数);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对被告***、***用以抵押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2017)赤峰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92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