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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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吴志明支付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781.4元; 三、驳回吴志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8288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86元,由被上诉人吴志明负担58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