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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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 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 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 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分别偿还借款本金9990000元并偿付利息、罚息,其中支付2019年7月20日之前欠付利息202364.99元;支付2019年7月20日后的利息,以99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市天达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鑫九龙钙业有限公司、湖北信和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北湖智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954元,由被告武汉旭恒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其他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