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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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联鑫物资有限公司 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鑫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732,538.0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16日利息为21,186.22元、罚息为427,969.02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信息支付系统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被告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鑫联鑫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900元,由被告武汉鑫联鑫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