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37000.00元,并给付原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50元(减半收取),其中630.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14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1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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