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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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昆都仑区京椿餐厅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退还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昆都仑区京椿餐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