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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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 二、荆州市裕宝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算至2018年4月29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起算至2018年7月29日止;以2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0日起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3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978元,由荆州市裕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38339元,由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荆州市裕宝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5200元,由湖北冶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