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人乔鹏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时使用的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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