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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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归还借款本息196470.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2月18日以149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210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丰镇支行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