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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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16182.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614.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以7567.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25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武汉仁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