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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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文书名称} |
案号 | - |
案由 | 聚众斗殴罪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7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吉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吉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吉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陈学伟 审 判 员刘良士 人民陪审员王楠楠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图努玛拉 书 记 员焦斯琴 本案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