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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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被申请人武汉启迪东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2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