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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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工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5870.0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欠付工程款4675870.03元为基础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之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工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1元,减半收取计23435.5元,由被告湖北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