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三穗供电局 黔东南州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三穗供电局、贵州省三穗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990.27元(不含已付部分)。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负担51元,三穗供电局、三穗县水务局分别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