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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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陈庆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01月13日起至2020年07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庆国所获赃款人民币6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