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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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诈骗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龙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08月02日起至2024年02月0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龙运荣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币7万元,退赔被害人麻某、龙某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某、姚某经济损失4万元,退赔被害人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佘某经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龙运荣持有的现金人民币2949.8元,依法抵扣被害人的退赔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