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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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77360.29元;2020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施秉金鼎村镇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时止。 申请费18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