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炸材款及代缴社保费共计人民币1241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2413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人民币12413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上述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91元,由原告安顺市腾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1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