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3856号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贵州凯襄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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