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借款本金99,900.1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2-1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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