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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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8民初51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灯、韦天合,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