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8民初51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灯、韦天合,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安龙县鑫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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