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大方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大方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代军、***、***、***、***、***因曾静触电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89054.40元,扣除已支付的53000.00元,还应赔偿136054.40元; 二、驳回原告李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00元,由原告李代军、***、***、***、***、***负担2252.00元,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大方供电局负担5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