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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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068620元、支付期内利息79270.81元、罚息351115.64元、复利12674.47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68620元及期内利息79270.81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对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4元,减半收取13447元,由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旺龙食品有限公司、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