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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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人***天然气开户费2800.00元。 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绥阳县红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