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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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九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41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九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45852.27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此后以潜伏上述第一项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22元,由原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2元,被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3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杭州普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