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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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905.76元及利息(计算利息为截止至2020年3月20日计6,410.35元;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数额为以本金99,905.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12%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原告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为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1024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