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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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理荣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涉案大理滇西技师学院BT项目工程的利润570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二、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771元,由***负担190000元,大理荣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的141141元,由***负担70570.5元,大理荣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570.5元。大理荣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51700元,由大理荣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