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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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5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105525.33元、复利8954.54元,并按年利率6.85125%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5550万元及期内利息1105505.33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8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567702.13元、复利4598.28元,并按年利率6.85125%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期内利息567702.13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杭萧国用(2014)第1700033、170003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以最高债权限额6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对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杭萧国用(2009)第17000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以最高债权限额4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六、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1亿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债权限额9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63元,由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