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人民币81290.64元(暂算至2019年4月1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复利人民币823.95元(暂算至2019年4月1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上述第二项利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欠付上述第一项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屋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在贷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8457元,由被告杭州千一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