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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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原告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人民币371496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逾期利率计算)。 二、原告红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和被告***、***分别提供的房产证号为羊街乡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红河国用(2011)第001号的房屋;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安邦老公路的房产,房产证号:红河县房迤萨镇共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红河国用(2001)第0209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