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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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54757.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赔偿,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62.6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从应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54757.65元中扣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779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负担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