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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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昆明独天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贵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 二、昆明独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贵文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812157.48元,并共同支付自2019年2月12日起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若昆明独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贵文汽车销售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提供抵押担保的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坐落于昆明市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98元,共计79396元,由昆明独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贵文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