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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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381.61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096.83元(计算方式:以60381.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9年7月23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此方式另行计算)。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