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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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井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414734.38元(本金250000.00元,截止2019年1月18日的利息164734.38元); 二、由被告***自2019年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1.475‰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2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