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0万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7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7%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1万元。 三、由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68570元,减半收取34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285元,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