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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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强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763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强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32元,减半收取118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强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强云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石破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