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庆县新华生态园有限公司 鹤庆新白润商贸有限公司 大理州新华石寨子旅游有限公司 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73,575.54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671,146.62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4,973,575.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8.482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4,709元。 三、若被告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鹤庆县新华生态园有限公司、鹤庆新白润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庆县新华生态园有限公司、鹤庆新白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对被告云南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抵押的房产即位于大理市(房产证号分别为大理市房权证大字第××、99××22、99××56、99××97、99××38号)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313元,由被告大理创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