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678元,并支付至2019年11月22日止的利息215650元,以及以271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负担。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