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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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欠款500000元;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工程欠款5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负担(未交),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二审中***预交的公告费300元由长青公司负担(未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