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祥云宏丰华融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祥云宏丰华融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从2018年1月12日开始起算(执行时扣减被告已付的4500元);借款本金35万元按月利率1.76%计算利息并从2018年1月21日开始起算;借款本金5万元按月利率1.76%计算利息并从2018年1月12日开始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1元,由被告祥云宏丰华融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