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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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鹏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原告***负担618元,被告***、***、***负担11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