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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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权3287400元及该款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6577.88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支付。 二、如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线自动化控制设备32台、复卷机自动化控制设备32台、污水处理自动化控制设备14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确定债权经清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39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门科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4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