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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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航宇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材料款尾款共计348818元,并以348818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由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992元,由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