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744.26元; 二、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574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计3282元,由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